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教育厅关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已在我校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可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第三条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习认真,品德优良,能正常完成学业;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四)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五)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贷款额度:学校根据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进行统筹安排。学生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8000元/年。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院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长(书记)、学生科长及学生处、财务处有关人员参与并协助办理助学贷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院部按要求开展助学贷款工作。
第八条 院部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长或书记为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学生递交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按规定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二)按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诚信档案,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
(三)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催交本院部的国家助学贷款;
(四)及时完成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五)经常性开展贷款学生的专题诚信教育和金融知识教育,将此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生就业的学生工作全过程。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申请:
(一)院部贷款工作小组应做好学生贷款前的政策宣传教育活动及咨询工作;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院部贷款工作小组写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额度、申请理由、家庭基本情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到期还款承诺及还款计划等。
第十条 贷款审核:
(一)院部贷款工作小组要对贷款学生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初审,并将申请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二)在广泛征求意见并核实后,将有关资料汇总上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院部上报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四)院部贷款工作小组根据审批后的贷款学生名单,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4.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一条 贷款审批: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学生相关资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后,交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审批;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批准的贷款学生签定贷款合同;
(三)通过代理行完成贷款发放。
第四章 还贷管理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同时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应预留扣款帐号,担保人扣款帐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担保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的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实时监管,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四条 院部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于违反贷款协议的学生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视其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如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开除、出国留学或定居、失踪、死亡等情况,院部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及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通知贷款银行,银行可停止发放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五章 利息及其他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和国家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财政全额贴息,毕业日期的下月1日(含1日)开始自付利息。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按学校学籍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严重违约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