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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8-01-03 23: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其处分种类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处以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策划、组织、参与打架者,作伪证者,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打架者:

1. 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 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情节态度不好者,加重一级处分。

(二)策划组织者:

1. 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伪证者:

1. 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提供凶器者:

1.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期间违反本条两次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态度恶劣,拒不支付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七条 酗酒滋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酗酒、猜拳行令、性质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

(二)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摔酒瓶等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或在校外酗酒,回校内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勒索、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根据情况,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未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处分;

(二)有作案行为,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或销售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赌博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条件者,但未参与赌博,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损坏程度和情节予以罚款,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公用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坏具有文物价值、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园电话、网络等通信设备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故意损坏图书、图书馆和教室设施、教学仪器设备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每天按8学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在50学时以上或一学年旷课累计超过8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请假而没有按时返校,无正当理由者,其超假时间按旷课对待。

无故不参加学校、院部组织的集体活动者,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含测验、考查)作弊按《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规则》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资金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男女学生非法同居者,给留校察看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应与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公共场所,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侮辱、诽谤或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电话、手机、电脑等工具在网络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利用通讯工具或其他网络工具诈骗他人财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

(三)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损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在宿舍内做饭、点蜡烛、燃烧物品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记过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公寓内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履行公寓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造成经济损失,应照价赔偿,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非法经商、传销或诱导他人传销,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十七条 凡给学生处分,必须由负责处分的部门填写“学生处分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经研究通过后,出具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

第十八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九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学生写出申请,填写解除处分审批表,经负责处分部门审批后,可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各院部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院部提出意见报学生处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各院部提出,上报学生处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考试违纪及作弊,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各院部研究决定,并报教务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院部提出意见报教务处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各院部提出,上报教务处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院部学生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和学生处会同有关院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的具体事宜,由处分的批准单位负责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违纪处分决定前,听取学生或代理人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期限,学生要求申诉时,按《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处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并有悔改表现的;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五)其他据违纪情节可从轻处分的。

第二十七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故意隐瞒,拒不承认;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同时有几种违纪行为的。

(六)违纪群体为首的;

(七)在校期间受过处分,再次违纪受到处分的;

(八)其他根据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附加下列处罚:

(一)不得享受奖助学金,取消各种评先、推优资格;

(二)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免职。

(三)毕业班学生如受处分,在处分解除后方可毕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二条 非全日制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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