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学生自主化、高效化、个性化学习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进一步强化学生的专业知识及与之相匹配的综合素质与能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把学生在校期间的整体表现进行综合量化为学生综合素质分值,用以较全面地评价一个学生的综合素质状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在校生(含电大、成教特色班学生,中专、五年制学生)。
第二章 核算办法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分由基础分、奖励分、惩罚分三部分构成,按表现加分或扣分。其中,基础分100分,由学业状况、品德修养与日常行为、志愿服务与公益活动、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学生社团活动五个部分构成;奖励分10分,为获得国家、省、市、校级奖项或担任各级学生干部奖励加分;惩罚分10分,为受到院部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惩罚扣分。
第五条 基础分
1.“学业状况”:主要记载学生学业成绩、通识课、取得资格证书、参加专业学术讲座和上课出勤率等方面的表现(60分)。
类 别 |
内 容 |
学业成绩(除通识课)50分 |
所有科目第一次考试成绩(非通识课)乘以50﹪等于学业成绩分值。每门课考试(非通识课)不及格一次另扣2分,最多扣10分。 |
专业学术讲座 1分 |
参加科研处、院部等组织的专业学术讲座每次加0.5分。 |
通识课 2分 |
通识课每过一门加0.5分。 |
资格证书 3分 |
取得学校认可的各类资格证书(英语B级、计算机证书、普通话、心理咨询师、导游证、会计证、软件工程师、建筑行业“五大员”证书等)通过1项加1分。 |
上课考勤 4分 |
旷课1次扣0.2分,迟到1次扣0.05分,请假1次扣0.01分。直至4分扣完。 |
2.“品德修养与日常行为”:主要记载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参加全市、学校组织的重要活动及在思想认识、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表现(10分)。
类 别 |
内 容 |
升国旗仪式 2分 |
每次不到扣0.5分。直至2分扣完。 |
参与市、校活动2分 |
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参加全市会议、活动每次加0.5分;参加全校会议、活动每次加0.3分。 |
日常行为 6分 |
①凡违反《学生基本行为规范》的,依照《辅导员超工作量考核及津贴发放办法》的月考核津贴扣发标准,对应每人次扣0.5分、0.3分、0.1分。 ②凡检查宿舍不打扫、不整理的,每次宿舍长扣0.3分、其他成员扣0.2分;打扫、整理不达标的,每次宿舍长扣0.2分、其他成员扣0.1分。 ③凡安排卫生打扫或保洁,没打扫、不保洁的每次扣0.3分,打扫、保洁不干净地扣0.2分。 日常行为项最多扣6分。 |
3.“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主要记载学生参加各级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及取得的成绩等情况(10分)。
类 别 |
内 容 |
科技类活动(包括校创意大赛、“挑战杯”大赛、院部专业技能比赛等) |
只要参与比赛或有作品参赛每人次、每件作品加0.1分,获得院部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分、0.5分、0.3分,此外的优秀奖加0.2分;获得学校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分、1.5分、1分,此外的优秀奖加0.5分。 |
文化类活动(包括演讲比赛、辩论赛、主持人大赛、模特大赛、口语大赛、征文比赛、宿舍文化建设、文明养成教育、女生节、歌手大赛、学习标兵、创业设计大赛等) |
①一般此类活动会分校、院部两级比赛,在院部只要参与比赛或有作品参赛每人次、每件作品均可加0.1分;获得院部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分、0.5分、0.3分,此外的优秀奖加0.2分;获得学校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分、1.5分、1分,此外的优秀奖加0.5分。 ②在学校“五星级宿舍”评比中,获得院部奖励的,宿舍长每次加0.3分,其余人每次加0.2分;获得学校奖励的,宿舍长每次加0.5分,其余人每次加0.3分。 |
艺术类活动(包括文艺汇演、艺术展演、文艺晚会等) |
作为演员参与此类活动,以节目单为准。参加省一级每人次加2分、参加市一级每人次加1分(获得省、市比赛奖励参照“第六条”执行),参加校一级每人次加0.5分、院一级每人次加0.3分(活动设奖项的参照上述“文化类活动”标准执行)。 |
体育类活动(包括运动会、广播操、篮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象棋、武术等活动) |
一般此类活动会分校、院部两级比赛,在院部只要参与比赛的每人次均可加0.1分;获得院部一、二、三名分别加1分、0.5分、0.3分;获得学校一、二、三名分别加2分、1.5分、1分;院部按照学校分配比例选派选手参加学校比赛但未获得名次的加0.5分。 |
4.“学生社团活动”:主要记载学生参加学生社团活动的情况(10分),此分值与学分制社团的学分可重复获取。
类 别 |
内 容 |
参与学生社团活动 |
①一年级新生报名参加社团组织并参加社团活动一学期以上,加0.5分;二年级学生已参加社团活动一学年以上,加2分;三年级学生已参加社团活动达到两学年的加4分。学生原则上参加社团不得超过3个,最多加分不得超过10分。 ②被选为学生社团干部担任会长、副会长、部长、副部长的,在一学年任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分别加10分、9.5分、9分、8.5分。 ③学生在社团工作时限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名单为准;社团干部以团委任命文件为准。 ④学生社团成员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另按“3”中规定另加分。 |
5.“志愿服务与公益活动”:主要记载学生参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或其他公益活动的情况(10分)。
类 别 |
内 容 |
志愿服务活动 |
作为注册志愿者每参加一次校级活动加0.2分、院部活动加0.1分(有活动带队老师签字为准)。 |
专项志愿服务活动 |
针对某项工作任务而专门组织的专项志愿服务活动,持续一段时间的,以天数为计量单位,每天加0.1分。 |
寒暑假社会实践 |
参与学校、院部统一组队的社会实践活动每人次加2分;个人主动组织策划小分队(需经校团委批准)负责人加3分,参与人员加2分;自主实践每人次加0.5分(以寒暑假社会实践介绍信签章回函及实践报告为准)。 |
其他公益活动 |
经学校批准同意,由学校教师、学生社团、自组织等发起的公益活动,每人次加0.1分。 |
稿件撰写 |
学生撰写宣传学校、院部、班级、社团、个人等的优秀稿件,被人民网、新浪等省及以上大网站、报刊、电台采用的每篇次加5分;被市级网站、报刊、电台采用的,每篇次加3分;被学校主页、院部主页、部门主页、《三职院青年报》采用的,每篇次加2分;被校广播站采用的,每篇次加0.5分。加分以网站截图、报刊原件、广播录音为准。 |
第六条 奖励分
奖励分最多加10分,为获得国家、省、市、校级奖励或担任学生干部加分。
类别 |
内容 |
特殊贡献 |
为学校发展作出特别贡献,或者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先进事迹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好评(被市级以上媒体报道)每次加5分;受到学校表扬的好人好事每次加2分。 |
专业学术成绩 |
通过英语四级加2分,通过英语六级加3分;获得国家专利(限前三名),发明专利每件加5分、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加3分;发表学术论文(限前三名),全国中文核心每篇加5分、一般CN刊物每篇加3分;凡参加非本专业毕业必须的技能技术培训,每取得一个证书加2分。 |
参加各类比赛 |
只要本人被选入或有作品被选入参加全国、省、市比赛每人次、每件作品加2、1、0.5分;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此外的优秀奖加2.5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此外的优秀奖加1.5分;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分、2分、1分,此外的优秀奖加0.5分。 |
取得各级荣誉 |
获得教育部、团中央等表彰的各类荣誉,每人次加4分;被省教育厅、团省委等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每人次加3分;被市教育局、团市委等表彰的“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每人次加2分;被评为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志愿者”等荣誉,每人次加0.5分。以上均以荣誉证书为准。 |
担任学生干部 |
①担任校长助理、校团委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校社联主席工作满一学年并考核合格的加5分; ②担任校学生会副主席、校社联副主席、院部团总支副书记、院部学生会主席满一学年并考核合格的加4.5分; ③担任校团委、校学生会、校社联各部部长,院部学生会副主席满一学年并考核合格的加4分; ④担任院部团委、院部学生会、院部社联各部副部长,院部团总支、院部学生会各部部长满一学年并考核合格的加3.5分; ⑤担任院部团总支、院部学生会各部副部长,各班班长、团支书满一学年并考核合格的加3分; ⑥担任班委会、团支部委员,宿舍长满一学年并考核合格的加2.5分; ⑦担任校团委、校学生会、校社联各部干事,院部团总支、院部学生会各部干事满一学年并考核合格的加2分; ⑧担任校国旗班、礼仪队、管乐团、广播站工作满一学年并考核合格,正副职分别加4.5分、4分,每名成员均加3分。 ⑨校长助理以聘书为准;校级学生干部,校国旗班、礼仪队、管乐团、广播站干部以校团委任命文件为准;院部学生干部以院部学生科、团总支任命通知为准;班级学生干部以辅导员任命通知为准。 ⑩学生干部组织或参与组织各类学生活动,为其工作职责,不另行加分;如平等参与竞赛性活动、社团活动参照“3”、“4”规定另行加分。 |
第七条 惩罚分
惩罚分最多扣10分,为受到院部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惩罚扣分。
类别 |
内容 |
违纪处分 |
留校察看,每人次扣10分;记过,每人次扣8分;严重警告,每人次扣6分;警告,每人次扣4分。 |
通报批评 |
被国旗下讲话全校通报批评每人次扣3分,其他全校通报批评每人次扣2分,院部通报批评每人次扣1分。 |
失信行为 |
贷款违约,学业、学术、品行失信等,每人次扣4分。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纪律处分。 |
第八条 各类获奖中的集体获项或集体荣誉称号,集体中的每名成员按应加分的50%核算加分;担任学生干部和学生社团干部的工作任期为一学年,如在核算时任期为一学期,则按学年加分的50%核算加分;与学生综合素质分挂钩的奖助学金等荣誉称号不在计算范围之内。
第三章 组织程序
第九条 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工作的统筹规划,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负责人和各院部党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教育管理科,具体负责全校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的相关工作。
各院部要相应成立院部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本院部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的有关工作,院部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学生科、团总支、教学科负责人组成;院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科,各辅导员具体负责所带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的工作落实。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分的核算每学期开展一次。各班辅导员在第二、四、六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要分别对第一、三、五学期全班学生综合素质分进行核算和排名,并在全班公示;在第三、第五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要对上一学年全班学生综合素质分进行核算和排名,并在全班公示。每次核算结果均需报院部学生科和学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分的核算分个人测评、班级核算与公示、辅导员审核与公告、院部学生科复核与学生处确认备案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个人测评。学生本人填写《学生综合素质分自我测评表》,上交到班委会或团支部。
第二阶段:班级核算与公示。学生个人测评结束后,辅导员要及时安排班委会或团支部对全班学生测评情况进行核算,填写本班《学生综合素质分核算汇总表》,并在全班公示核算结果。
第三阶段:辅导员审核与公告。班级核算结束后,辅导员要根据本院部学生科及本人掌握学生的情况对本班《学生综合素质分核算汇总表》进行审核,并向全班学生公告审核结果。
第四阶段:院部学生科复核与学生处确认备案。院部学生科要对本院部各班《学生综合素质分核算汇总表》进行复核并报学生处确认备案。
第四章 监督处罚
第十二条 校、院部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领导小组要对全校、本院部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辅导员是本班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对本班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在班级公示、辅导员公告前,每名学生都有权利对本班学生的综合素质分提出异议,重新核算全班学生综合素质分的过程由提出异议的学生承担。在辅导员公告后,任何学生不得再提出异议,综合分值也不得再进行更改。
第十四条 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辅导员,一经查实,取消当年优秀辅导员评选资格,并扣除辅导员月考核津贴200元;对班委会、团支部学生干部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直接免职并一次性扣除该学生干部综合素质分30分;对学生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次性扣除该生综合素质分20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分及排名将作为学生评优表先、奖助学金评选等的直接依据,其他原有的或院部、班级自行制定的考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校综合素质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